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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7-01-17 点击数: 来源: best365英国体育在线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工程教育改革,加强新时期我国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司《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7]5号)精神,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

本专项公开招标,项目类别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报须依课题指南(附件1)。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二、研究周期及成果形式

研究周期原则为2年。个别项目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最终成果应为咨询报告、专著或论文,其中咨询报告为必选项,要求为国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需公开出版并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应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申报条件

1. 申请者须是公司在编在岗教师,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鼓励联合企业及科研机构共同开展研究。

1)重点项目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奖者。

2)一般项目申请者应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

2. 每个申请者限报1个项目。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成员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3.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专项:

1)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般项目等各类项目)负责人;

2)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2014年(含)以来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

3)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和单列学科等各类项目)负责人,以上项目若已结项需附相关证明;

4)申报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其他类别项目者;

5)申请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

620152016年连续2年申请教育部一般项目(含专项任务项目)未获资助的申请人,本次暂停1年本专项申请资格。

四、申报办法和申报程序

1. 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启用2017年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

2.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www.sinoss.net)(以下简称社科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网络申报办法及流程以该系统为准。

3. 申请者登录社科网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评审书》,按申报系统提示说明及《申请评审书》填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申请评审书》。

4. 本次项目网络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31,公司限报2项,请各单位排序后于224前将本单位《申请评审书》一式2份(按要求签字盖章,a4纸打印,左侧装订)、《2017年度教育部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专项一般项目申报一览表》(附件2)及电子版上报社会科学处。社会科学处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在线确认、盖章和邮寄。个人申报和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五、其他要求

1. 项目经费执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严格规范的预决算管理。项目申请者应在资助限额内,根据实际需求准确测算总经费预算,合理分配分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是评审的重要内容,不切实际的预算将影响专家评审结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鉴定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后续拨款的重要依据。

2. 本次项目评审采取匿名方式。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申请评审书》b表中不得出现申请者学校、姓名等有关信息。   

3. 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三年申请资格。

4. 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真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如违规申报,将予以通报批评。

5. 申请者须认真查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以往有关立项资料,强化创新意识,切实提高申报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申报。

 

人:马

联系电话:85155451   

电子邮箱:hma@jlu.edu.cn

 

附件:1.  2017年度教育部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专项一般项目指南

          2.  2017年度教育部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专项一般项目申报一览表

                                                          

 社会科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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